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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举案说法】超范围认证 证书属无效
防静电科技网   2018-09-13 16:51:03 作者:SystemMaster 来源: 文字大小:[][][]
  日前,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对辖区一企业出口设备实施退运调查,发现该出口企业ANSI ESD S20.20-2007(静电防护标准)证书由上海一外资认证公司发放,但无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到该证书。经查,该认证公司已获国家认监委批准,但获批业务范围不含ESD认证,其超出批准范围开展ESD认证活动,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,认证行为无效。无锡局依法对该认证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  同时,为促进辖区外贸企业健康发展,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和提升管理水平,无锡局对相关出口企业发出“行政提示书”,提醒企业上述认证证书无效,在国内不能被采信。
  认证证书是企业产品、服务和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的证明性文件。获证企业可在产品营销、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相关证书,但若使用假证、无效证书,则为虚假宣传,影响企业声誉和形象,甚至失去客户信赖。
  目前,我国认证市场鱼龙混杂,非法认证、超范围认证等违法行为多发,甚至不乏以“认证咨询服务公司”等名目出现的皮包公司,生产企业一定要慧眼识珠,选择、合格的认证机构。只有、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才,否则证书无效。企业可于认监委官网查询认证机构名录及其批准业务范围,或咨询当地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。
 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撤销批准文件,并予公布:
  (三)未对其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调查,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,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;
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、实验室增加、减少、遗漏认证基本规范、认证规则的程序的,依照前款处罚。
 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,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,并予公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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